一、职业道德规范
(一)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二)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不受损害为前提;
(三)不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不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四)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辅导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辅导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以及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和可能出现的结果,并与来访者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
(五)在辅导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危机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所在各院(系部)系;
(六)在辅导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辅导关系,转介给其他专家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七)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
二、伦理守则
(八)中心的工作必须以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医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为指导,尊重科学,尊重事实,摒弃个人好恶,一切以学生为本,禁止宣扬迷信和采用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九)心理教师应积极与同行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当咨询师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本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它有关机构去处理。
(十)心理咨询师应认真、负责地接待好每一位来访者,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访关系,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与意见,对来访者的姓名及咨询内容、测量结果等予以保密。若因工作或研究的目的需要使用心理咨询资料时,应确保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不会受到侵犯。
(十一)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程序、目的及注意事项等,并在测试后对测试结果给予适当的反馈和解释。解释时要注意尽量避免使用极端的词汇,尽量避免给受试者带来负面的心理影响,不得随意夸大心理测试工具的效用。
(十二)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访关系和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及一些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策略,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双方应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研究性或实验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此外,为避免给来访者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压力和医源性疾病,心理咨询员不应轻易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或随意贴标签。
(十三)心理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及时告知有关方面,相互配合共同帮助当事人,以避免悲剧发生。
(十四)心理咨询员在咨询的过程中应坚持客观性原则,对来访者一视同仁,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中,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咨询师应关注来访者的人格发展,不当救世主,不代当事人作决定,防止当事人对咨询员产生的过分依赖或发生不恰当的移情,不与当事人发生超越咨访关系以外的其他一切关系。
三、工作纪律
(十五)不准离开专业的工作地点从事咨询;不接受来访者要求在其家庭、宾馆、酒楼、娱乐等其它场所进行咨询的邀请。
(十六)除按规定收取的咨询费用外,不准收受当事人的礼物钱财。
(十七)除心理危机干预外,不接受预约时间以外的来访者,也不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预约当事人;咨询时间每次一般不超过1小时;如晚上咨询,晚九点前应该结束。
(十八)不主动找当事人咨询。除非知晓当事人有自杀倾向等特别情况。
(十九)不能将自己的手机和家庭电话告知来访者;未经同意,亦不准将同工的手机和家庭电话告知来访者。
(二十)不准利用来访者协助自己做与心理咨询无关的任何事务,或谋取个人的其它利益。
(二十一)对有暴力倾向或可能具有一定伤害性的变态行为者,咨询师应该安排其他同事或当事人家属协同处理。对他人有犯罪或犯罪企图,或有自伤倾向的来访者,在保护其利益的前提下,要向有关部门通报。
(二十二)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穿着打扮要符合礼仪和职业要求。
(二十三)未经同事转介,不接受正在另一位同事处接受咨询的来访者。
(二十四)不准随意或夸大解释心理测量的结果,不准在任何非专业研究的场合公开议论咨询者的个人资料和隐私,未经技术处理和领导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有涉及个案隐私的资料,如使用视听设备等进行记录时,需征得来访者书面同意。
(二十五)没有处方权者不准开精神科类药物给来访者;如有处方权者亦不能开超过规定计量的精神类药物给来访者,如有必要必须让监护人进行监控。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